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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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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2: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了这么久,终于出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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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2: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及时啊,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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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3: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及时啊,期待《场外市场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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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22: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读了征求意见稿后 发觉和教父的很多讲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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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00: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了征求意见稿,感觉新三板跟非上市公众公司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同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具体在哪披露信息,怎么披露,在哪交易,如何交易等问题都没找到答案。请高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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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01: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感觉最重要的股票转让(交易)的有关问题没有明确。这是涉及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价格(市盈率)和交易是否活跃的最关键的问题。也是决定新三板从业人员到底有没有“前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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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01: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五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或者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一千万元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披露。”

这点来看,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再融资只能通过定向增发,且大额增发(累计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仍需证监会核准。据此看来,再融资的难度仍然较大。
因为一方面,新三板挂牌的股票为了制造活跃的交易,充分实现股权的价值,必须要将股东人数扩大到200人以上。届时定向增发再融资就不能适用“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可以申请豁免的规定”,必须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到时候说不定还象创业板一样,近千家企业排队等着发行。
没有再融资就赚不到承销费,因为单一的挂牌根本就不赚钱,从业人员的项目奖金从哪里来???!!!心灰意冷啊!!!
有对这个问题认识更清楚的大牛吗?发表下高见指导下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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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anqi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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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21: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是有的迷茫,关注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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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23: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氏距离 发表于 2012-6-17 01:31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以 ...

你的分析是有道理的,新三板项目能否顺利实现快速增发,是我们能否获取项目奖金的关键,因为承销佣金才是行业盈利的源头。但这次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说明里也特别强调了:采取核准制是因为受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所限,而且明确了将采取简易核准制,不设发审委,也不搞保荐制,因为推出这个办法的前提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与中小私募债的目的是一样的。所以我感觉增发核准速度应该类似于中小私募债的备案速度,还是大有希望的,不要太灰心,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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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09: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涉及到一个新三板和地方性的交易所(可以称为四板)的竞争和协调问题。

点评

这个东西涉及的面很广啊 除了政府补贴 怎么收费也没说  发表于 2012-6-1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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