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正式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合称《通知》)。结合《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思路? 答: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出现了公司债券信用风险事件,多数风险都得到了及时处置与化解,市场整体运行平稳。随着市场逐步适应债券违约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方式,建立风险及违约债券的特别转让机制条件日趋成熟。完善并调整原有风险及违约债券的停牌及摘牌机制,有利于提高交易转让流动性,完善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和出清。为此,中国证监会统筹深沪交易所试点建立特定债券相关转让机制,发布并实施《通知》,为风险及违约债券提供契合其特点的转让结算服务,符合市场预期,有利于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在前期信用风险处置成效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风险及违约债券的流动性问题,总体思路是立足现行制度规则框架和现有债券和交易结算系统,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以特定债券的特殊性为核心,在转让结算方面做出差异化安排。 二、问:《通知》规定的特定债券主要包括哪些类型的债券? 答:《通知》主要适用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债券,或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参照《通知》进行转让。 三、问: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服务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特定债券的简称将冠以特殊标识“H”,以便于投资者识别;转让方式将采用全价转让,且允许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方式;转让门槛设定为1张或其整数倍,且转让价格申报无涨跌幅限制,有利于增加风险定价弹性空间。在登记结算方面,由中国结算对特定债券按照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清算和交收。 考虑到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殊性,其参与方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且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参与特定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知悉书,全面了解特定债券相关风险。 此外,考虑特定债券的偿付安排可能多样化,如债转股、非货币清偿、折价清偿等,《通知》在债券偿付方面保持了一定灵活性,中国结算基于发行人委托,可以根据深交所通知,代为划付相关资金、对债券份额进行注销,但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问:特定债券的信息披露是否不同于普通债券的安排? 答:特定债券原则上均须按现行相关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且受托管理人亦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同时,根据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性,《通知》要求,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包括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五、问:《通知》出台后,深交所将如何继续做好下一步的自律监管工作? 答:《通知》明确了特定债券转让的规范性要求。下一步,深交所将积极稳妥推进《通知》落地,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在服务方面,重点是做好《通知》的培训、政策咨询、规则指导等工作,方便发行人和投资者尽快熟悉掌握。在监管方面,深交所将按照《通知》规定,安排特定债券(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落实转让机制调整,并严格督促相关方遵守《通知》各项要求,确保《通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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