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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上市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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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1: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司的董事会,不设股东会。
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在这种制度模式下运行一至两年,才改制为股份公司并申报上市,其公司治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有没有相应的案例参考?有没有中外合营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时期设立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可能性?
发表于 2012-6-21 1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存在任何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然并未明确,但《实施条例》及商务、工商等四部委2006年81号文上都明确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就是董事会。另外,需明确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股份公司后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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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4: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任何问题,董事会就是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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