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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6-21 17: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15号公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15号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14日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pdf
附件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起草说明.pdf

 楼主| 发表于 2019-6-21 17: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9-06-21 来源:证监会
  为配合科创板的顺利推出,完善资本市场融券机制,规范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以及业务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定义和性质;三是规定具体的产品类型及投资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信用风险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四是明确相关估值核算、信息披露、法律文件等方面的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加强对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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