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6年11月25日成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认缴出资200万元,于2030年12月31日以货币方式出资。
公司以2019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公司的实收资本为0,未分配利润23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所有者权益230万元,经评估的所有者权益为238万元。
股改过程: 2019年月7日10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19年6月30日作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基准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限公司净资产200万元,按照1:1的比例折合为股本2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折合股份数量为200万股成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净资产大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部分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问题: (1)有的人认为,可以这样股改,请问这样股改有没有法律方面的障碍? (2)还有人认为,这样股改不行,必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先提前实际出资200万元,然后再经审计、评估后股改? (3)还有人认为,在2019年6月30日前,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后转为实收资本(不考虑所得税)200万元,然后经审计评估后进行股改。
请问各位,第1种股改对吗?有没有 有限公司 出资不实的障碍?你认为怎样股改才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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