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功率控制系统装置为代表的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6月15日被证监会否决。 根据其预披露报告,主要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历史沿革问题。 公司是1996年1月设立的,而实际注册资金全部到位时1999年8月,当时还没有分次出资到位的政策,因此该公司设立是有瑕疵的。 2005年5月,公司增资,用资产评估增值调增资本公积合计2,174,572.32 元(好像原先在股份制改造时出现过,后来被取消了),盘盈原材料1,933,231.02 元,这些资产采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都存在问题,虽然后面进行了补救,但合规性存在问题。 2010 年7 月增资至2000万时,新增 1,200 万元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一致。这项也存在瑕疵。尤其是在准备上市的前期出现这种错误是不可原谅的。 从公司的历史沿革看来,这家公司前期的管理不规范,存在财务和法律的诸多问题。有些问题是无法弥补的,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公司另起炉灶重新设立公司上市的原因。 2、依赖光伏行业。2009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公司面向光伏行业销售功率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收入分别为7,807.80 万元、13,484.21 万元、26,707.02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66.93%、73.95%、81.55%。太阳能行业目前整体处于过剩状态,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制止太阳能、风能等产业的盲目扩张”,所以公司上市后变脸的可能性很大。 3、财务问题。 截至2009年末、2010 年末、2011 年末,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分别为4,292.36 万元、5,908.80万元、7,817.87 万元,增长较快。 存货周转率09至11年连年下降。 毛利率11年度较10年度下降。 4、员工风险抵押金问题。“为避免员工离职时不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潜在的损失风险,英杰有限在2008 年以前曾向员工收取风险金,如员工发生离职行为,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将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收回。2007 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下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财物或要求员工提供担保。因此,从2008 年开始,英杰有限未再向任何新进员工收取风险金。但是,由于工作疏忽,之前已经收取的在职人员的风险金未及时退还,截止2008 年末,这部分风险金的总额为161,500 元。“注意:为什么不公布2007年末的数据呢?这样才能看出2008年到底是否违规收取风险抵押金。 5、2011年最大的销售客户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是10年、09年前5大销售客户)的营收大幅下降,其与江西赛维还有巨额债务纠纷,这些可能影响公司业绩和应收账款。 6、3C认证。公司由于搬迁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强制认证被暂停(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直到恢复有8个月时间。期间公司还在使用该认证销售产品,虽然质监局已经免予处罚,但可以看出公司内控存在的问题。 7、公司治理问题。个人觉得这样子不合适:“2010 年12 月前,公司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这样不能说明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阶段就应该有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8、诉讼案件。“2011 年10 月31 日,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硅业”)迟延履行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致公司不能按照计划回收资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协成硅业向公司支付欠款7,284,350.00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截止2011 年10 月31 日资金利息为748,550.00 元),上述款项共计8,032,900.00 元。2011 年11 月3 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于2011年12 月20 日开庭审理,同时裁定冻结协成硅业银行存款803.29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1 年12 月23 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函件,告知其已受理协成硅业破产清算一案,要求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协成硅业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封、冻结,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鉴于本合同收入能否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暂未确认未收回款项的相关收入。”问题是,这个案件要提多少坏账准备?要减少公司多少利润? 9、募投资金。公司主要产品之一的系统类产品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产销率分别为78.21%、77.55%及51.62%,呈连续下降趋势;装置类产品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产销率分别为66.21%、75.76%、65.49%,2011年较2010年也有明显的下降。募投资金再投向这些项目有多少必要呢?另外,光伏行业的大规模投资风险是很大的。 总体感觉公司的内控存在大问题,另外行业也是致命因素。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6月25日
补充内容 (2013-1-25 17:38):
关于不予核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6月15日举行2012年第51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以功率控制系统装置为代表的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你公司功率控制系统装置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光伏行业(单晶硅、多晶硅行业)。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你公司面向光伏行业销售功率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收入分别为7,807.80万元、13,484.21万元、26,707.02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66.93%、73.95%、81.55%。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国际贸易摩擦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引发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在一定时期内影响你公司下游行业的发展,进而对你公司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对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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