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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核算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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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3 09: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是个生产型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B。子公司B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按照子公司B的员工总数核算,劳务工用比例超过10%,按照A公司员工总数核算,劳务工用比例不到10%。这种情况,请问是否符合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是否需要进行规范呢?谢谢。
最佳答案
2019-7-15 10:56:13
从条文来看,10%是限制任意用工主体,针对主体而非合并口径。早期这块儿不是很受关注的时候也许有券商打包解读,如合计员工总数与劳务派遣的比例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是现在应该是很难随意发表类似意见了。而且反馈意见如要求各方对是否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是否满足三性要求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的话,这个问题就很难回避。现在胆儿大的券商毕竟越来越少了。
发表于 2019-7-14 08: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人主体计算。同时,不光是比例的问题,也要满足三性的要求,加之人为刻意控制10%以下也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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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14 20: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paipaipai 发表于 2019-7-14 08:26
按法人主体计算。同时,不光是比例的问题,也要满足三性的要求,加之人为刻意控制10%以下也不妥当。

谢谢。认为控制在10%一下主要是合规要求,因为法律法规要求劳务派遣用人比例不得超过10%嘛。所以有发行人就踩着10%的线用劳务派遣工人。
追问一下,劳务派遣和劳务合作具体有什么明显的区分点吗?发行人可以将劳务派遣改成劳务合作的形式去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这个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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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公司超过10%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子公司违规视同发行主体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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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9-7-15 1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francishumble 发表于 2019-7-14 20:03
谢谢。认为控制在10%一下主要是合规要求,因为法律法规要求劳务派遣用人比例不得超过10%嘛。所以有发行人 ...

派遣仍是企业自主用工的一种,负责生产指导、员工管理。
合作可理解为如劳务分包,只对成果进行验收,不进行指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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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0: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从条文来看,10%是限制任意用工主体,针对主体而非合并口径。早期这块儿不是很受关注的时候也许有券商打包解读,如合计员工总数与劳务派遣的比例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是现在应该是很难随意发表类似意见了。而且反馈意见如要求各方对是否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是否满足三性要求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的话,这个问题就很难回避。现在胆儿大的券商毕竟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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