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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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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4: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网上消息称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审批管理权限。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问题:这里的投资性公司仅限投资公司吗?与商资函[2008]50号的规定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是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09-3-16 16: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通知与50号文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之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投资主体,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见商务部令(2003)第1号)需要经商务部审批),所以50号文第三条特别对类似于举办投资性公司等特别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作了例外规定.50文第三条::,三、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繼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仍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核。
该通知实际上是在50号文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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