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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为重启IPO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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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3: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沉默的羔羊 于 2009-3-20 13:36 编辑

【核心提示】"200人股东"问题的解决正在提上议事日程。从消息人士处获悉,证监会目前正在就该问题征询发行人、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意见。一位投行保荐人士因此预计,证监会此次向中介机构征询意见,意图可能是在厘清一些不够明晰及尚存在争议的情形之后,重新启动IPO和推出创业板,同时,也为一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中国证监会为重启IPO清障 200人股东疑难破题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2008年,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下简称中冶集团) A+H股同步发行、400亿元融资规模的上市计划上报到国资委。但是,中冶集团整体上市面临的一个难点就是因为股东数超过200人而不得不回购职工股。
  "200人股东"问题的解决正在提上议事日程。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证监会目前正在就该问题征询发行人、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意见。
  据某律师事务所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自2006年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布并实施以来,实务界在操作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时,在"200人股东"问题上遇到了诸多难题。
  此前,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指出,"A股市场的IPO启动势在必行,但何时启动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完善密切相关。"
  一位投行保荐人士因此预计,证监会此次向中介机构征询意见,意图可能是在厘清一些不够明晰及尚存在争议的情形之后,重新启动IPO和推出创业板,同时,也为一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间接股东数不能超过200个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证监会征询意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而且都是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按照逐级投资关系计算,直接和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总共超过二百人;二是经批准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导致股东人数合计超过二百人;三是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证券法》施行后增资、股份转让等情形。
  根据2006年颁布的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而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公司为了规避这个问题,而设立新公司代持股东股份,并由股东控股该公司,还有一些公司将股份实行信托持股,或专门成立了职工持股会,或是将股份交给工会持股,这样,公司的直接股东就可以控制在200人以内,但是,逐级计算,间接的持股股东却仍然超过200人。"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那么,上述种种规避法律规定的持股方式究竟是否合法?
  "虽然证监会对此并没有明确给出解释,但证监会却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如果是专门为了规避上述规定而将股份交由他人代持的,证监会将不予批准公司的IPO申请,如果不是专门设立的公司,就可以走正常程序。"上述投行保荐人对记者表示。
  而所谓"专门"与否,上述投行保荐人表示,需要看一个公司或是机构是否存在其它业务,如果没有任何其它业务,而只是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则可能被视为"专门"。
  而且,上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记者表示,此前,该所曾接到过证监会的函件,以职工持股会和工会的形式持有职工股的公司,在申请IPO时将不予审批。
  "因此,很多拟上市的公司不得不以各种手段将公司的股东降低至200人以下,但这样又容易产生一些新问题,比如,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如何估值,给多少溢价等等。"上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称。
  城商行最受伤
  另外,"在前几年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当时为了给被分离出去的员工一定的补偿,有一种形式就是给这些员工一些公司主业或是辅业的股份。"上述投行保荐人表示。
  "对于第三条征询意见,我的理解是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证券法》施行后如果有增资、股份转让等情形,是否需要证监会来批准。"上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因为,根据新《证券法》,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就应该视为公众公司。
  该合伙人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应该是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时间为界限,在此前出现的问题,应该视为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应该特事特办,而在此之后出现的问题,则不属于合法范围之内。最好是能用证监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来解决。
  这一问题如能得到解决,对于股东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准备申请IPO的公司来说,无疑将是个好消息。在这一问题上,众多拟申请IPO并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更为明显。
  此前,北京银行(601169.SH)、南京银行(601009.SH)和宁波银行(002142.SZ)亦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一位保荐人对记者表示,上述三家银行能够成功上市属于特例。
  与这三家城商行能够顺利过关相比,后来者则并没有如此幸运。2008年,证监会暂停了城市商业银行的上市审批工作,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商业银行在设立时期发起人一般都超过200人,有的在设立后,由于经过多次增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原因,股东累计数已经大大超过200人,形成了大量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此后,因为"200人股东"门槛的限制,众多拟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被挡在了IPO的大门之外。据上述保荐人透露,深圳某投行手中拟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就达到了10余家之多。
  "在这一问题上,国有企业存在的机会比民营企业要多,因为很多民营企业都是家族式的企业,股东数量相对容易控制,股东结构也比较简单,易于处理。"上述投行保荐人表示,这个历史问题的厘清,将为众多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据媒体报道,为规范职工持股,国资委不久前发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次的集中治理很大程度上也是为央企的上市清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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