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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8: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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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鲁B 青岛捕捞分公司2001年6月30日在库存商品鱼籽并未发出、销售未实现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当年利润8,240,505.38元。中鲁B青岛捕捞分公司2001年6月1日与美国HAND M FOOD,INC.签订鱼籽销售合同,销售鱼籽154.224吨,合同总额2,467,584美元。2001年6月30日公司根据合同及内部出库单确认收入20,431,102元,计入利润6,903,160.03元。后因市场变化,上述合同并未履行,鱼籽并未实际发货,买卖双方共同寻找新客户。2001年7月28日和8月21日,青岛捕捞分公司分别向日水公司发出鱼籽46.8648吨和79.7256吨,收回货款9,868,522.54元;10月31日,青岛捕捞分公司向韩国釜山发出鱼籽19.98吨,收回货款1,148,486.68元,上述鱼籽销售收入共计11,017,009.22元。2001年12月31日,美国HAND M FOOD公司一次性赔偿青岛捕捞分公司53,985美元合人民币446,985元。2002年6月27日,青岛捕捞分公司将余下的7.65吨鱼籽零售,得款481,348.80元。2002年12月,青岛捕捞分公司对应收HAND M FOOD公司账款余额8,494,832.95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青岛捕捞分公司2001年7月以后实际低价销售鱼籽没有再作销售账务处理,销售上述鱼籽后实际亏损1,337,345.25元,导致2001年利润虚增8,240,505.38元。
中鲁B 青岛捕捞分公司2002年6月30日在库存商品鱼片并未发出、销售未实现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2002年上半年利润4,083,512.25元。青岛捕捞分公司2002年6月份与丹麦ALIMAX公司和美国PANDA公司签订了鱼片销售协议。6月30日,该公司编制了内部出库单,进行了账务处理,确认销售收入7,718,978.32元,计入利润4,083,512.25元。该批鱼片的实际发货时间为2002年8月7日、22日和29日,并有1155吨鱼片因商检不合格一直未发货。因上述商品截至2002年6月30日没有实际发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条件并不成立,由此虚增2002年上半年利润4,083,512.25元。
【案例三】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受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的,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止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
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公司与吉林天洁
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洁)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止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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