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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股权激励备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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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3: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均规定,预留股份明确授予之前应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疑问:
1、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法规好像都没有说预留股份授予前需要报中国证监会重新备案,深交所的两条规定岂不是在给证监会下任务?
2、既然预留部分授予之前都必须重新备案,那分期授予的情形,是不是后面每次授予前都要重新备案一次呢?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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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23: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询,亚厦股份、鑫龙电器、海普瑞对预留部分的处理均没有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此,上述两备忘录对预留股份的该条规定根本没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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