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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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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财政部17日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办法》称,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超过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办法》指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其中,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办法》同时指出,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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