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116|回复: 1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疑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10 10: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如果以现金收购,则不适用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该节的规定?
发表于 2012-7-10 14: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懂,随意解读,请拍砖指正。
楼主所说的就是大名鼎鼎的商务部十号文。具体请看《红筹博弈》

个人理解,就是因为对外资的产业限制和赴海外上市的限制,产生很多规避手法,因此商务部给出一条路,以股权置换和股权支付的,可以去要批文,关键是到目前为止没有批下一家来,所以大家还是VIE,代持啊什么的来规避。

就是说股权支付和股权置换都不行的。。想用现金直接投资。。。。。更是没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02:27 , Processed in 0.180339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