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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攻略] 关于《证券法》实施注册制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影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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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21: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证券法》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实施注册制。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与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均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范畴,审核制度已有原来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下面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否受《证券法》规范、新《证券法》实行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制度是否发生变化、注册制实施后仍需满足“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债券类品种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复习注意事项等四个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否受《证券法》规范问题

基于下列原因,可以判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受《证券法》规范:

(1)就适用品种而言,新《证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该款规定并未明确指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就审核制度而言,旧《证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由该款规定可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必须实行核准制。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则一直实行的是注册制,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审核、注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3)就承销机构而言,新《证券法》第120条第4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由该款规定可知,若发行公司债券需要聘请承销机构的,承销机构必须是证券公司。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机构既可以是证券公司,还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4)就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注册制文件而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该款规定从正面明确了仅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适用《证券法》且未设置什么兜底条款,由此可从反面推断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受《证券法》注册制的规范。

(5)根据下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可以看出银行间债市场的上位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不受《证券法》规范。

二、关于新《证券法》实行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制度是否发生变化问题

根据3月1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3条规定,新《证券法》实行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开展业务。因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受《证券法》修订与实施注册制的影响,现行的各项规则制度仍继续有效。

基于这一点原因,尽管新《证券法》删除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发行条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但是,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发布的各项制度中包含了“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规定的,则此类规定仍继续有效,仍属于必须满足的发行条件。

目前,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及《集合票据业务指引》均包括上述规定。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因此,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仍需要满足“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发行条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仍需要满足“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的发行条件。

三、注册制实施后仍需满足“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债券类品种

  
适用情形
  
债券类品种
仍需满足“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品种

(1)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2)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
  
(3)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
  
(4)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5)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

无需满足“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品种

(1)除主板上市公司公开的发行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所有公司债券,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证券公司次级债、普通公司债券
  
(2)所有企业债券,包括各种专项债券品种
  
(3)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
  
(4)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5)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6)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
  
(7)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复习注意事项

鉴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受新《证券法》及注册制的影响,各项现行制度仍保持不变,因此,可以继续按照现行制度进行复习,需要做好两个工作:一是,务必全面掌握本节所总结的考点;二是,重点关注2019年、2020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新制度规则,属于考查重点,命题概率较高。

发表于 2020-3-21 09:2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楼主的意思,银行间的产品不受证券法影响,是否也不用遵循其4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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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1 11:4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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