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推荐挂牌工作的意见 一、郭主席讲到的“比较好的企业”的标准应该是什么?是否有必要对其股本规模和营业收入等做出规定? 相关建议: 实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制度有自己的生命,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核心理念和机制,和与之配套的各种安排。制度是系统化的,不能简单地割裂为一些单项的标准。 我国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这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促进就业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而新三板制度就是要为实现这个目的来设计,不能实现这个目的,就是失败的,需要彻底改变的。 “好的”中小企业,千姿百态,不可能规定出一个死的标准。主板的标准那么高,但问题层出不穷,难道“比较好的企业”的标准要比主板还高?这显然就失去了推出新三板的意义。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如果能使得推荐挂牌企业的券商切实负起责任,“比较好的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由券商自己把握。如果没有人真正负责,“比较好的企业”的标准定得再高,欺骗投资者的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 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的关键,就在于做市商制度。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还远未完善,做市商制度通过经济利益链条将挂牌企业和推荐券商、做市商、投资者较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把目前实际上由政府监管部门把关来审核“比较好的企业”,转变为由券商承担判断“比较好的企业”的责任。另外,初期对做市商要营造适当宽松的环境,不应实行混合交易制度,而应实行竞争性的纯粹做市商制度,让券商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同时有利可图,敢于承担一定比例的失败,有动力发掘、培养真正有潜力的企业。有券商培养、推荐、做市,券商真正对其负责的企业,就是“比较好的企业”。 有人说,做市商制度会加大交易成本。“两弹一星”的成本大不大?是不是不应该发展?一个国家要创新发展,怎么可能不投入成本?应当注意的是,做市商在我国所起的作用有特殊性:它是资本市场由行政主导走向市场主导的关键环节,不在这里投入成本,还要在哪里投入?这些年资本市场的低效率,中小企业发展乏力所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成本还不够大吗?失去当前国际经济格局调整机遇的各种成本也会大得难以想象。 二、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以及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的规范和推进,“非法转让”的法律界定标准应该是什么?如何判断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合法合规性? 相关建议: 股份公司资合性质,决定了其股权应当自由、便利地转让。但由于涉及面广,不规范的转让往往引发各种问题。关键在于股权的登记、公示、变更、查看应当及时、便利、有公信力。 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可自由转让,在工商局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公众公司的股权转让,只能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在中登公司登记,否则就是非法、无效转让。 三、对推荐挂牌中发现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应采用怎样的把握尺度和处理方式?建议对具体项目提出具体可操作建议,如股份代持、股权激励、对赌协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的调查、判断与披露应把握的尺度以及处理方法;出资不实(包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法,等等。 相关建议: 对于恶意违法违规、不利于企业规范运营和成长的问题都应从严把握(如同业竞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恶意违法违规等)。对于营业指标、历史上不规范但没有其他隐患、主观恶意不明显的问题可以从宽(如不违法的股份代持、股权激励、对赌协议等)。 四、分析非上市公司挂牌备案审查与上市公司核准的主要区别,结合中小企业特点,研究现行推荐挂牌的具体业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挂牌与披露)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请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相关建议: 请参看对第一个问题的建议。不实行做市商制度,即便比主板更严格、更苛刻,也没有什么意义。 五、对推荐挂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建议: 希望尽快推出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新三板,在实践中才能不断探索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培育市场主导的资本市场发展机制,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投行总部 故国淳风 2012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