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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证监会的最新解释,向特定对象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人数限制是“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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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5: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7月16号出来的一个回答,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b/ssgsywzx/ywzx/201207/t20120716_212647.htm
全文“答: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往往就不能一次性买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意思是将来可以向200名以内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这种费劲的方式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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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者何夕 + 3 + 1 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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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12: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u ar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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