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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并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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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6: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 公司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经销商B的股东是张三、李四、王五。其中张三和李四持有60%;经销商c的股东是张三、李四和赵六,其中张三和李四持有60%;经销商D的股东是张三、李四和杨七,其中张三和李四持有60%.那么经销商B、C、D的销售要不要合并披露?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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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4 收起 理由
chinacpazhang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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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21: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合适的理由应该是可以不合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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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9: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师披露,按单个法人披露(单个公司)即可,无需考虑合并披露。
券商披露,需考虑客户的关联关系,应合并关联方为一个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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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7-18 09: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像你描述的这种情况不需合并披露,但要关注客户交易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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