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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拥有军品生产资质的民企改制时资质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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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5: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民企准备改制,但老体问题太多,准备放弃,新设主体。
根据问题来了: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21条:其中,对因资产重组或者其他涉及资产变化问题,导致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公司章程等相关证明材料。此条只是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而没提及主体变化,那么我新设的主体再去收购老体就无法依据该规定直接变更资质。
2、新主体重新拿资质,根据企业估计需两年,那这两年我们干嘛?给老体代加工?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可好解释?
3、求指点,求案例。
发表于 2012-7-23 13: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怎么理解21条了。建议不要新设了,让老的公司以相关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以新公司为上市主体得了。具体方案如何,先去和工信部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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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7 11: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7-23 13:23
主要看怎么理解21条了。建议不要新设了,让老的公司以相关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以新公司为上市主体得了。具 ...

那样的话,上市主体与老公司(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恐怕是少不了,而且同样涉及到资质转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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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6: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考虑,拿此公司作为出资去设立一个公司,新公司成为母公司,然后新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然后注销子公司。

吸收合并可以承继资质,但是有时候衙门不认,还需要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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