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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资本公积】转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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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按照公司法的说法,转增后法定公积金要留够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而资本公积金没有这个规定,应该可以不留25%。
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应当说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这里面直说该项公积金,对应前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应当是在说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时候需要留25%。

现在公司做变更,工商以这条规定要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时候留下资本公积的25%。

请教,这两个法规是冲突么?

个人认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所说的该项公积金应该是遵从公司法的,也指法定公积金,但是根据该法的上下文,却也没有相关内容可以佐证。

请教各位如何理解这两个法规。
发表于 2012-7-19 18: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积金按来源来划分,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法中“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应该仅是针对法定盈余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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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07: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额意见,是法定盈余公积。如照当地工商理解,未分配利润转增是不是也要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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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08: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资本公积转增时也要有25%的留存,公司法是基本法,其对资本公积转增没有规定,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对资本公积转增留存25%的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司法,因此,在基本法没有约定而规定或特别法有约定的时候,个人认为也应该遵从规定的要求,以前操作过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案例,在和会计师事务所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最终还是留存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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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3: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工商局的意思办吧,留不留都是老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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