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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购与重组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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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5: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而从(企业会计制度2008版讲解)反向收购时,,其合并成本的计算是可以确认商誉,其中差异如何理解及如何恰当操作
发表于 2009-4-8 0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准则08讲解中的反向收购未提到是否构成业务的问题,我理解其前提应该是要构成业务才能按准则中的反向收购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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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5: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
  (二)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相关讲解的规定执行,即对于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对于取得的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应当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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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2008是新出来的,你那个文是很老的东西吧,解释2008已经规定了反向收购的办法,以前的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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