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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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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6: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二十四条规定“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要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有关规定,当如何理解?举例来说,若A为上市公司,B和C为其关联人,A在12个月内分别向B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向C购买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这两笔交易是否需要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发表于 2022-12-12 09: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标的类别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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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1 17: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标的都不一样,所以理解不需要进行累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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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09: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您的表述来看不需要的,建议这部分规定直接看各板块《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章节规定,更为明确。
需要累计计算的情形要么是同一关联人,要么是同一标的的相关交易。
需要注意,1、如果您所列的关联方B和C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情形,则B和C是视为同一关联人,需要合并计算。2、如果甲乙两个股权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也就是实质上相关,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则也要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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