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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公司法》的两个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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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23: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法》第13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和监事不算是高级管理人员么?如果算,那干嘛又要单列出董事、监事呢?

2.《公司法》第138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的十分之一以上包括十分之一么?
发表于 2009-4-2 14: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之人员
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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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 15: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另外,关于是否包含一般法律的最后几个条款会有规定的,可以注意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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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7: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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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08: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谢谢 ,feichanggan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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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09: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事还有职工监事呢,高管有明确定义,二楼的答复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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