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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中重组收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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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7:52: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产重整并不影响债权人继续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代偿后有可能向重整后企业追偿,那这笔有担保债权的重组收益,在重整中能确认么?这种后续可能的进一步清偿是不是会造成重组收益不确定呢。。。求助大神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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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2: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行?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就取得了保证人求偿权,在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就可以了,按照债务人有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担保,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一般这个就没担保咯,那就按照普通债权认定了,最后清偿比率估计就不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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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8 13:0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ukxldx 发表于 2020-6-28 12:32
为什么不行?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就取得了保证人求偿权,在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就可 ...

重整期间,债权人已经申报过了,未代偿的担保人就没法申报了。现在问题是,当相关代偿发生在重整后,担保人再回来找重整企业。最高院有个意见回复说如果担保人重整后发生代偿不能再回来找企业,但是这个毕竟不是法律规定,实践中种地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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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3: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找了一下之前做的一个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债权人申报规则》,这里面的两条跟你描述的相关:

3.重整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重整企业清偿债务的,以其对重整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重整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被清算企业清偿债务的,以其对重整企业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重整企业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未来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重整企业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你说的情况1就是代偿发生在重整前,这个没啥好说的;
情况2就是代偿发生在破产受理后破产重整中,这个时候已经获得保证人清偿的债权人应当告知管理人,否则依照上述规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已经获得保证人清偿的债权人使坏不告诉管理人,这个时候,保证人自己应当向管理人申报,拿出证据还有代为清偿的证据就行了。管理人也不是吃素的。
还有一个情况3是代偿发生在破产重整后,相当于已经获得保证人清偿的债权人拿了两份债权了,这时候保证人赶紧起诉这个已经获得保证人清偿的债权人不当得利,顺便把破产管理人列为第三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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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8 13:32: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ukxldx 发表于 2020-6-28 13:29
我找了一下之前做的一个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债权人申报规则》,这里面的两条跟你描述的相关:

3.重整企业 ...

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债权人在重整中没有全额受偿,破产法有明确规定重整计划不影响债权人继续追偿担保人,未清偿部分债权人有权找担保人继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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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4: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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