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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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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1: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明确规定:“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最新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对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未做规定。

请问发行监管问答对发行数量30%的规定是否继续沿用?


发表于 2020-6-29 09: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用这个规定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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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适用。再融资新规是2020-2-14发布,修订后的发行监管问答也是同步发布的,证监会在说明新规时特意指出“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回应市场关切,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并同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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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3: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沿用,上市公司的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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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13: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窗口指导有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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