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科创板, 其他板的IPO,都不让企业带期权, 想问一下,这背后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如果是为了——股权清晰、权属稳定,公司实控权不存在重大变化, 那么其实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在期权的设计中被规避掉, 也就是说,只要期权计划设计得合理, 其实并不会影响拟IPO企业的“股权清晰、权属稳定,公司实控权不存在重大变化”
办法如下:
1、设立期权池——可以保证公司股权稳定。
期权池股份放下有限合伙中,由GP代持,GP可以是实控人或其他主体。 如果员工行权成功,则代持人转让股权给员工。 如果没有行权成功,代持人继续持有。
行权前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变化。
2、设立好行权条件——保证了股权清晰。
条件成立,则股权转让给员工; 不成立,则股权激励留在期权池合伙平台。至于没行权成功的这部分股权怎么处理,是合伙平台内部的事。 可以由GP和其他股东事先约定好,该怎么处理。 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可以约定上市后多长时间内出售,或者是转到其他股东的名下。
不存在权属归属问题的模糊和风险。
3、控制好期权池比例——保证了实控人的控制权稳定
只要期权池比例不过大, 是不会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控股地位的。
想请教大家, 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只要实质上能保证IPO对公司股权的要求就行, 为啥非要在形式上要求不能带期权池。
另外, 安图生物(2016过会),其实当时在母公司层面就做过股权激励,用的是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虽然,是在母公司做,和上市主体又隔了一层, 但其实质,和用期权池平台在上市公司做,逻辑和道理基本一致。 既然安图能过会,那么带期权池的企业就也应该可以过会。可以把期权池看作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母公司。
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谢谢!
附上,安图的激励方案。
安图生物(2016年3月23日过会)—约定回购条款 (1)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2012年6月4日,为了对安图生物及其子公司的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图实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意新增安图生物及其子公司员工刘军、王则宇等141名自然人为股东,与部分老股东共同增资2,625万元,其中2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37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2012年6月,安图实业分别与该等核心员工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以及《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 (2)对被激励对象的限制措施 《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自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与安图实业或关联单位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年限总和不低于10年/5年(365天/年);该等员工违反上述服务期限约定的,安图实业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注销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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