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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赠予公司股票作为激励计划股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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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2: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讨:《中小企业备忘录9号》有关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中, 提到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股东以零价格或者低价格向公司赠予,然后由上市公司再授予激励对象。 从股票来源上来看这种方法比期权更有激励效果,但现实中发现目前这样的案例很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还是其中有其他奥妙?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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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4: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税,股东损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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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4: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种方式不如私下约定处理,节约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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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5: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税收考虑,甚至有可能双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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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6: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少拿税怎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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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2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捐给上市公司,不属于公益救性捐赠,抵减不了股东的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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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00: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限制性股票,股东捐赠股票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分别如何计算税负呢?

点评

建议你好好读《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发表于 2012-7-2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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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21: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下解决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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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15: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fesson的提醒,《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对于企业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后可以在行权时将对象支付的对价和公允价值的差价列为“薪金”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虽然公司在无偿受让股票时需缴纳所得税,但应缴所得部分,和在授予对象时在成本中扣除的部分可以相抵销? 这样的话,股东—公司—激励对象的整个过程中就可以考虑到企业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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