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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母公司收购境外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是否需要在国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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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21: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资深高手,请问:
1、国内母公司收购境外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该少数股权由境外自然人持有,在支付股权收购款时,是否需在中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内母公司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投资款全额由国内母公司一家承担,但仅享有80%股权,另外20%股权由境外自然人不出资享有,这种情况下,是否视同赠送股权,是否需要在每期出资时代扣代缴境外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
非常感谢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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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2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再补充一个问题:
3、在这种情况下,收购境外自然人的20%股权时,是否需对境外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评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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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9: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1. 需要。
2. 个人倾向于在境外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缴纳。
3. 国企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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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2: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1、需要
2、需要,个人觉得应该是在每期出资的时候缴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五条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境内国企需要;另外,还得看境外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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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11: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上述的股权收购以及股权赠送也好,这些股权均在境外呀,不在中国税务的管理管辖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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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21:11: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近操作的国内公司收购境外公司,境外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期间中国境内的税务机关灭有要求代缴代扣。我们再香港设了一个收购主体。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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