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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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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税局最近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出了有关“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没怎么看懂,汗!望高人指点指点。

按照2012年7月5日出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疑问:上面的规定是否针对原来的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情况而专门规定的?因为看到其他的材料中介绍的正常的营改增会计分录跟增值税的分录没啥两样的。可否举个实例列明一下会计分录?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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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项目类似是“进项税”项目,只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必然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了发票,而营改增时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该非该点纳税人不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而不能开专用发票,因此单列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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