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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发管理办法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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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1 16: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控制权变更后,通过多次收购关联资产,构成重组上市,重组管理办法中写的是购买的资产应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但为什么看报告书里面都是仅针对最后一次收购作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论述,但并不会论及前几次收购的资产的情况,特别是第三十三条关于净利润的,是不是要合并计算。请问应该如何处理呢,置之不理很明显是不合法的,但为什么看不到相关的资料呢?

发表于 2020-8-12 1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的都做完了,没法翻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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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2 10: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0-8-12 10:00
前面的都做完了,没法翻旧账。

历史沿革、合法合规等等这些方面的确前面都做完了,这个我觉得也应该这样处理,没必要翻旧账。但在装入资产净利润是否符合首发要求上,最后一个单独计算不能符合首发办法33条的要求,但依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累计装入的资产符合几项测试的情况下,要怎么办呢?仍然不计算以前装入资产产生的净利润那要怎么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要计算的话,选报告期又有点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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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3 11: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黄人 发表于 2020-8-12 10:11
历史沿革、合法合规等等这些方面的确前面都做完了,这个我觉得也应该这样处理,没必要翻旧账。但在装入资 ...

这个期限实际上很难操作,把握好节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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