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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两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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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8-28 17:47:02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这个如何界定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上市公司出售两个公司A和B,A和B的业务情况如下:   (1)A主营业务与B 主营业务完全不一样,这个是否不用累计计算?
   (2)A主营业务与B 主营业务完全不一样,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存在两个相同的点,这个是否不用累计计算?
   (3)A主营业务是自有写字楼租赁和管理,B公司主营业务是家用电器销售,另外由于有自有房产,也进行租赁,这个是否需要累积计算?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20-8-31 10: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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