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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核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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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4: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手上路,请指教,多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问题如下:
1.本条规定,是否指任何股权激励对象(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均不得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高的情形?
2.是否需要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等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不得担任董、高的情形?
烦请解惑,多谢!



发表于 2020-9-14 09: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1. 仅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个人做一个承诺即可。
回复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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