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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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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5: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有没有哪位大侠能解释一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因为按文意理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就排除在关联法人之外了。为何?
发表于 2012-8-2 16: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披露了,而且在证监会眼里,不算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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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1: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上市公司本身和其子公司这个本来就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啊,是作为子公司披露的嘛,不然不就出现了说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这种情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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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 11: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3楼没明白我发帖的意思啊。2楼的解释有些牵强。不过,还是感谢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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