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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28|回复: 3

[疑问求答] 证券法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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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0: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事会未在30日内收回董监高5%股东短期买卖股票收益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股东有公司法里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180天1%的限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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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10 收起 理由
finantree + 5
lawyernju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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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3: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满足180天1%,理由: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注意不是损害股东利益,因此相对人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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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解释  发表于 2012-10-2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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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娱自乐 + 2 cannot agree more
ellickzhang198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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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0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需要,董监高频繁买卖很难说得上对公司造成损失,法规不能采用一步一步推导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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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12 16: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touhanghq 发表于 2012-10-25 23:00
需要满足180天1%,理由: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

不需要
这个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区别,150条属于一般规定,而47条是针对董事会、董事不作为情况下的特别规定,后者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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