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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两项交易,请教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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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4: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遇到一个重大重组项目,A公司为上市公司,甲、乙、丙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其中甲和乙是国有股东,丙是民营。A预发行股份购买B的资产的同时,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100%卖给丙,两项交易互为生效条件。请问这样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如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
发表于 2012-8-14 19:0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作价公允,有何不可?感觉和湖北能源重组三环股份的方案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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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6: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的,关键是作价公允,并且取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交易价格或交易方案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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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23: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只要公允就行吧,反正都是要走程序,评估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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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08: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解答,我还是有个疑问,目前壳公司A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源于C,停牌之前并未披露出售C和购买B是互为条件的,增发股票定价又以停牌前20日交易作价。国资在审批时,亦不了解上述交易,目前已拿到原则性同意的批文。这种情况下,问题一,是否意味着前提的审批结果应该作废?问题二,如果B公司管理层执意要隐瞒上述交易条件,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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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09:2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其中的风险就看各方是否愿意承担了,国资批文毕竟审批了两个经济行为,出售和购买,只是没提互为条件,不一定无效,看你打算怎么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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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3:3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啊。弄清b公司的管理层执意隐瞒的目的可能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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