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鲟鱼全人工繁育、生态健康养殖、鱼子酱的加工和销售以及鲟鱼其他制品的加工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7月27日被证监会否决。 根据其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2003年4月公司设立时有一个外籍人士,虽然持股比例只有5%,但也应该注册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实际上公司居然是内资企业,也不知道当地工商局是怎么审批过的。2005年2月公司进行了补救,将公司类型变成了中外合资企业。 2、公司被认定是无实际控制人,但公司09年10月,第一大股东(当时持有40%左右的股权,最多时持有49%的股权)转让了接近10%的股权,同时公司又增资了接近25%,没有实际控制人,就可以不符合近三年没有重大变化的规定了吗? 另外,第一大股东居然不是董事,其是否委派人员当董事也没有披露。公司法人的股权也只有不到10%,这样的股权结构不稳定。 3、公司的销售额出口占绝大部分,在目前国际经济形势不确定的情况下,业绩难以稳定。 4、公司2010年12月新增股东资兴良美2010年和2011年共计向公司销售了3660万元的鱼苗,都是2002年和2003年的鱼苗,都是可以产鱼子酱的鱼苗,涉嫌直接的利益输送。资兴良美的股权比例准确的定在4.99%,不超过5%,不是重大的关联交易,这样设计也太明显了吧。 5、公司有一些和非重大股东(持股比例5%以上)的关联交易,例如资兴良美和天海食品,但这些交易很值得怀疑。 6、公司的消耗性生物资产(鲟龙鱼)2011年末的价值为11666万元,但这种资产核查起来很难,大家可以回忆一下原来的蓝田骗局。 7、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鱼子酱的销售价格连续下降。2009年至2011年,鱼子酱产品平均售价分别为6059.21元/公斤、5805.82元/公斤和5226.33元/公斤,这时公司只要能够通过关联交易控制成本,就可以形成毛利率变化不大的结果,从而使报表好看。 8、募集资金项目中的1.58亿元投向17吨鱼子酱新建项目,但鲟龙鱼产鱼子,需要7-15年的时间,周期太长,动态投资回收期达到7.44年,风险加大。 9、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好像也有瑕疵,研发费用没达到标准。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8月14日
补充内容 (2013-1-25 17:30):
关于不予核准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定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7月27日举行2012年第61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10年12月,你公司股东资兴良美以每股3.90元增资305万股,占你公司发行前股份4.99%。你公司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向资兴良美采购7—8龄雌性西伯利亚鲟、杂交鲟和史氏鲟,该批采购鲟鱼价值共计3,660.10万元,重量共计131.49吨,计划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现加工;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110.28万元和10,318.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81.10万元和3,482.39万元,扣除与资兴良美关联交易影响后,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063.83万元和7,978.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24.85万元和2,765.00万元。上述交易对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影响重大。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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