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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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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09: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控股东有职工持股会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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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1: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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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6: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是上市主体,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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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09: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只要你不上市就行。证监会和民政部对持股会的主体地位有规定的,仁兄可以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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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2: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实际控制人,或者发生变化,而且民政部不再进行职工持股会的续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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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5: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的意见只是说发行主体不得存在职工持股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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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5: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文件里说,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但是再一个备忘录中,要求控股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的问题,大家可以查阅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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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6 10: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mxcz ,是什么样的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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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0: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新文件,允许控股股东中有职工持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
  1. [color=Red]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color][color=DarkRed][/color]
复制代码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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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1: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shi2003 于 2009-4-16 11:08 编辑

还有一个文件,要求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2002年11月5日 法协字 [2002] 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回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 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公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 我部认为,与发行人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 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的,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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