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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第三十六条与主板五十一条管理办法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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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22: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大家怎么理解此条?与主板首发第五十一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是否可认为创业板撤销核准决定程序更简单?不重上发审会,证监会可直接撤销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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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22: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按创业板法规执行,创业板法规未规定的,按相关法规执行。也不一定说哪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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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6: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勿将发审委和证监会并列。我认为,两个条款没有实质区别,创业板36条只是更详尽点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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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0: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配套会更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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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5: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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