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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经营股权搭建及税务筹划方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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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22: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从事养生服务连锁店业务,利用自产机器进行服务,商业模式有三种:1、与合作方(加盟商)进行商业合作,合作方出店,A公司出机器,服务收入采用比例分成模式(类似于滴滴出行,滴滴公司将乘车人的车费收到后,按比例分给滴滴司机一部分),根据会计准则A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全额确认收入,并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2、直接出售机器。
3、开自营店自主经营。


背景:
     A公司有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生产机器,B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15%所得税税率,A公司主要承担研发、总部管理等职能,预计2022年才可取得高新证书。

现有如下几种税务筹划方案:
1、该机器具有软件部分,利用软件公司即征即退、两免三减半来成立全资公司C公司,将软件作价卖给B公司。如此一来,C公司可享受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并将利润留在C公司,可降低B公司利润以此降低所得税。
2、自营店以A公司分公司形态建立,但机器是B公司的,所以以租赁方式将机器从B公司手中取得,租赁价格因为没有同行业对比,所以尽量让B公司的租赁收入销项税额接近B公司的进项税额,A公司由于承担了大量研发智能,费用偏高,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过高。

以上两种方案不知是否符合税务筹划基本原则,且不违背税法,并且符合A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条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请各位指教,另外是否有其他税筹方案,欢迎指正~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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