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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农户名义为农户进行担保,担保资金自用,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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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0: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同标题,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0: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几点,企业为农民做的担保,取得的钱企业自己用,跟银行签了三方协议,用作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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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2: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中有很多确实是这样做的利用对农户贷款的政策变相贷款,法律风险我觉得可能要注意人数的控制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吧,其他应该还好,双方不同的民事借贷关系嘛,这个是要做披露还是干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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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2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农户贷款应该是会对贷款用途有约定,这个属于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贷款;另外,说严重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算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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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00: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该合同存在效力上的风险,银行给农民贷款一般是一些政策文件规定的,主要是从事部分特殊用途的,如果企业利用这个途径融资存在是合同效力上的问题;2、款项偿还问题,此处为农民与企业双方风险,就企业而言该笔款项肯定优先转到农民户头,那么农民携款私逃如果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日企业必然要承担责任,对于农民而言如果企业到期后无力偿还,那么农民该自己还还是让银行找企业呢?这里面会引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上述个人浅见,若高人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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