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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总经理应签订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与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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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22: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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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nju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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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23: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劳动合同的啊,劳务合同适用的条件你可以查下,一般是针对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等,至于说《指引》中所指的“劳务合同”,我理解就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不同的规定用词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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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utfz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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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与公司签。参看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可,旧的规定未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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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1: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合同的名称不重要,关键是合同的内容。当然是与企业签订合同。 企业与高管的合同,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一个重要的问题是:
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高管是否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个人认为,企业高管可看作是特殊劳动者,他们在企业破产时,工资债权也在第一顺位,但是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见,高管享有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但其主张的额度不应超过职工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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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2: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也是“互相打架”,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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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6: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只是证监会的指引性规范,并不算法律的范畴,《劳动合同法》作为人大制定的法律,是上位法,其效力高于章程指引;第二,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布,根据从新的原则,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劳务合同一般指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主体之间为平等主体,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而劳动合同主体之间一般具有从属管理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以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也应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

点评

分析的很到位,应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公司这董事会聘任的所有高管都签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12-9-11 12:46
我觉得你的分析比较全面、到位  发表于 2012-9-1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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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son +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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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6: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尽事宜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调整,适用仲裁前置等。至于破产程序中董监高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对劳动合同一定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破产企业非董监高的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一定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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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3: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经理属于常设职位,受到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一旦签订劳务合同,意味着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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