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研读圣阳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2001年,买断国有股时,圣阳股份享受了以下优惠:
根据曲阜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实现“三年两个目标”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企业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等政策规定,改制企业可以按现金购买的一定比例送股,享受“买二送一”的优惠;一次性买断国有资产(含送股部分)并在购买过程中一次性结清资金的,可享受优惠20%的政策;“买二送一”所送的国有股权,以企业前三年实现应入库税金平均数为基数,国有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三年内实现并入库税金年均递增达到12%以上,将国有股权一次转让给股东。 根据前述“买二送一”和优惠20%的政策,39名职工一次性买断圣阳实业国有股权可享受98.5万元优惠。
2004年9月9日,市国资委《关于曲阜圣阳电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国有股“买二送一”部分进行转让的通知》,确认圣阳实业2001-2003年实现并入库税金情况,已完成税务增长目标,同意将“买二送一”政策中的“送一”部分的国有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圣阳实业相关股东。2010年4月20日,济宁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原曲阜电源实业有限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补缴进行确认请示的复函》,同意圣阳实业享受的企业改制优惠政策以资金补缴的方式予以收回。发行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证明截至2010年4月23日,享受上述优惠的职工向曲阜市财政局全额缴纳了98.5万元优惠款。
问题:
1、既已买断,何来“买二送一”之说?2004年将“送一”部分的国有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圣阳实业相关股东是什么意思?
2、享受的20%优惠是在买断国有股时依据政策享受的,为什么在上市前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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