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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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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9: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接触PE这块,现请教个问题:
在PE退出时,如有限合伙基金退出获得收益1000万(账面),这个1000万具体是怎么分的,我们考虑一般的情况,(假定按照二、八分配的话,A和B为LP.分别出资400万和600万,假定基金规模就是1000万,分配原则按照二八分,其他复杂分配暂不予考虑),现问题是,这1000万收益具体是怎么分?税收承担主体?先分与后分在税收上的区别?
发表于 2012-9-25 15: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来说,个人认为是:
收益1000万,合伙企业不缴所得税。按二八分,GP可分200万,LP分800万(A得320万,B得480万)。
先分后税,纳税主体是分后的各合伙人。但合伙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纳税的情况也不一样。

请楼下在补充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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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5 2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2)合伙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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