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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 还是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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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00: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A公司中标后,由于缺少资金,于是和B公司鉴定合伙投资协议,但是没有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对外以A公司名义处理共同事务。请问此是否为合伙?
2、名为A公司实为合伙名义经营中标项目,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中关于转包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AB将分别承担社么样的法律后果?
3、A公司获得中标后,缺少资金,是否只能通过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或增资解决?
发表于 2012-9-26 11: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法 第十一条规定 “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如果时间不长,可不可以考虑按合伙协议,赶紧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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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6 2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Beyond11 发表于 2012-9-26 11:39
合伙企业法 第十一条规定 “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 ...

个人意见也觉得不能按合伙处理  有名无实    不过上次问一个律师  在实务中法院会按照合伙处理  按照民通里的合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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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 有个概念  “联营”

联营还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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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22: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签了协议应该认定为合伙,至于说后面的是否违反《招投标法》等规定,如果B仅仅是提供资金而不参与或者说主要参与工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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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9: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那就是合伙型联营。按照法律规定合伙型联营也应该到工商局去登记,但实践当中很少有等级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协议要素判断其合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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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4: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通则》应认定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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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7: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个联营,是合资建房吧。法院基本就是按照协议来办,只要土地出让金交足了,房子验收合格,基本问题不是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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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8: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1、A公司中标后,由于缺少资金,于是和B公司鉴定合伙投资协议,但是没有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对外以A公司名义处理共同事务。请问此是否为合伙?
对外的债权债务应由A公司来承担,但依据合伙协议A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依据协议责任分担向B追偿。而且中标文件后,合同的义务的履行主体也应该是A.
2、名为A公司实为合伙名义经营中标项目,是否违反《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中关于转包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AB将分别承担社么样的法律后果?个人认为如果中标人为A,但实际做项目的是AB合伙,是违反禁止转包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可能承担上述责任。
3、A公司获得中标后,缺少资金,是否只能通过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或增资解决?A公司获得中标?A公司应该是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不是付款方。A公司增资或者借款并不会受招投标的影响,正常的公司运营行为,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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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22: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联营不过是合伙的另一种叫法。因为在起草民通时,合伙适用与自然人之间,联营适用于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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