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办发〔2021〕111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精选层挂牌公司季度报告》《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精选层挂牌公司、挂牌私募机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应当按照《挂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附件1)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挂牌私募机构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鼓励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披露第三季度报告。 二、预约安排 挂牌公司应提前与主办券商确认披露时间,由主办券商在业务支持平台统一提交预约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主办券商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我司将于2021年10月1日9:00起开放第三季度报告预约系统。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1年10月12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三、披露时间 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1年10月29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应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2021年10月29日前披露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21年10月29日前披露原因、解决方案和最后披露期限。对于应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但未在2021年10月29日前披露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四、审计安排 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五、审计意见 如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第三季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六、保密要求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次季报的内容。 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并按照《挂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附件2)对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在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期间的督导情况,对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特此通知。
附件:1.挂牌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2.挂牌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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