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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是否构成方案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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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1-11-18 10:46:58 |阅读模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不超过35人,在草案的时候想改成确定部分认购对象(接受询价结果),这种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吗?有没有相关案例 谢谢
发表于 2021-11-18 11: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有个专门的解释说明,你这种应不属于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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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8 12: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1-11-18 11:02
证监会有个专门的解释说明,你这种应不属于重大变化。

那个是证券期货15号  但是 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属于交易对象吗?因为增加交易对象属于构成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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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8 14: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第一条第三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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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09: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1-11-18 14:02
你看第一条第三小条。

第一条:(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关键是配募的认购对象算不算是交易对象呢?如果算,那就是新增交易对象,那就构成重大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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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21: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规上是不构成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因为你配套募集资金没有增加,只是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对象变了,而不是交易对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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