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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应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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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6: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ql2001 于 2012-9-29 16:20 编辑

背景:N多年前,国家为解决国企职工家属就业及员工分流问题,众多国企都设立了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占用一部分国有企业资产。
现状:1、劳动服务公司人事独立、业务相对独立,除国企控制着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的任免权外。
          2、劳动服务公司资产除土地产权不清晰外(其实是厂房占用国企厂房,但劳动服务公司进行了扩建、改建),其他资产产权清晰。
问题:国企控股子公司拟上市:
1、劳动服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应为关联方?
2、若劳动服务公司产品绝大部分均销往拟上市公司,是否应并入上市公司重组范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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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20: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企控制劳服公司的总经理的任免 可以认定劳服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均为国企的控制单位,因此应认定为“关联单位”。
至于房屋租赁可以采用出售解决。如果能够确定租赁价格的公允价格的话,不处理也行,但是要详细披露,当然这个前提是涉及金额不大。
如果要是存在关联交易的话,如果金额不大和交易价格有公允价格依据的话,不用收购。但是从谨慎角度来考虑,还是重组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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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l2001 + 2 谢谢热心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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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22: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是关联方、没有什么可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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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l2001 + 2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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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08: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畅想生活 发表于 2012-9-30 22:34
绝对是关联方、没有什么可讨论的。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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