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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是否构成国有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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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14: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0%国资控制的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否构成国有产权的转让,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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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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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评估并备案,因为国有股权的比例发生变化,但不构成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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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增资扩股形式视为间接转让,也需要报国资委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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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9 13: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了相关法规需要在产权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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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2: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哪些法规依据能否列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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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3: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3楼的意见,补充一点,评估机构要注意,各部门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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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 那些法规,也学习一下,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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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11: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2、《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改制的定义,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当中的“权益”我理解应该是对公司的股权比例,而不是绝对的数额。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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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22: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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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2: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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