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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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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1: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目前收购与重组同时进行的案例大概可以分为几类:
1、收购与重组同时进行,收购作为重组的一部分,与其他重组内容互为条件、同步实施,比如恒逸石化借壳ST光华(适用52条例外情形)。
2、收购与重组同时进行,但收购不作为重组的一部分,独立进行,比如华夏幸福借壳ST国祥(适用52条例外情形)。
3、收购与重组同时进行,收购作为重组的一部分,但并不适用52条例外情形的,比如楚天系借壳武汉塑料。
鉴于时间原因,我们目前拟操作的案例打算上市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进行,但壳公司又不符合52条例外情形,我们打算采用武汉塑料的模式,但是不知道该种模式是否是对52条的违反?是否具有借鉴意义?或者该案例背后有什么特殊背景?
发表于 2012-10-18 02: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么理解的,根据收购办法第47条,当协议收购的比例超过30%时,超过30%的部分要改为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既然改为要约,则协议收购过渡期的内容不需执行。

另,恒逸借壳ST光华不属于例外情形,因为会里专门届定过陷入危机和发生财务重大困难的企业的定义和类型,ST光华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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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09: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1、ST光华当初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吗?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三、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我认为把协议收购和之后触发要约收购合并在一起也不具有说服力,(1)即使后面触发了要约收购,但通常还是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那么就没有要约收购了;(2)无论是否进行要约收购,最初协议收购的本质和性质是不变的,我认为仍应履行52条的规定。
3、可否将收购理解为重组方案的一部分,收购与重组其他内容同步进行,互为条件。只是根据相关规定,收购需要单独出具报告书。就像楚天系借壳武汉塑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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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6: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请注意了,第52条的例外情况是这样表述的:“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它包含了两种情况:
1、面临严重财务困难。这个不解释了,会里有定义;
2、挽救陷入危机。这个表述是非常宽泛的,什么是危机? 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啊。

楼主列举的“武汉塑料”案例中,它就把借公司面临的“行业前景波动”、“主要客户依赖”定义为公司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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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0: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太深入了 我好好看看你们说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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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2: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kinhe 发表于 2012-11-19 16:11
同志们,请注意了,第52条的例外情况是这样表述的:“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 ...

是的,解释空间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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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3: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2个概念我经常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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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4: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52条说的“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这一条很宽泛,但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亦或者借壳上市等,其上市公司本身都是盈利能力有瑕疵的,所以这一条就可以很广泛的被甲乙双方加以利用。
证监会估计还是要看不适用52条的合理理由,其中资产独立性、可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是否因协议转让时重组会产生潜在纠纷等就行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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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00: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些迷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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