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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高人财税字【1997】第077号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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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3: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税字【1997】第077号“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那么,财税字【1997】第077号关于对外投资的该条规定是否废止了?除了国税发〔2000〕118号,还有没有税务总局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产生所得税的明确规定,谢谢
发表于 2009-5-7 11: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查询北大法律信息网,还没有失效。不过如果个别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应该是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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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5: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这两条规定并不冲突啊,财税字【1997】第077号规定是针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要求在在处理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这类投资业务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国税发〔2000〕118号是对财税字【1997】第077号的进一步补充,要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既要按照财税字【1997】第077号规定进行投资业务的处理,即不要将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又要进行视同销售货物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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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3: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wow  佩服3楼的兄弟,说的非常好!楼主,二者不冲突,77号是讲税务问题,118号文说的是会计处理,确认会计收益或者损失,两者不矛盾,还有77号文没有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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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段话不太明白,是不是投资方将对外投资按公允价值做销售处理,产生的利润缴纳所得税,然后根据按公允价值与实际投资的入账值之差,再缴纳所得税?不知理解对不对,请各位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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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5: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款失效,,,,特别是出了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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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哥们,能否明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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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2: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4楼的朋友理解有误,我认为财税字【1997】第077号与国税发〔2000〕118号文都是讲的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而不是讲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第一、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来,两个文中都是“**税字”,第二、从权限上来讲,税务局一般没权来制定企业的会计处理政策,这是财政的事,但反过来财政可以与税务一起来制定某些税务的政策,第三、 从两个文的内容上来看,讲的也是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基于以上看法,我支持二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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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12: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你可再详细看一下该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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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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