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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招标投标法》第31条所提及的“同一专业”的案例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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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6: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处联合投标条文中所提及的“同一专业”,请问各位大虾有没有见过相关案例或者较为权威的解释???
发表于 2012-10-23 09: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同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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